关于第一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八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阿勒泰地区贯彻落实第一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阿地党发〔2025〕4号),第一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第八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餐饮油烟管控不力
二、整改时限:
2025年12月30日
三、整改目标:
遏制餐饮油烟污染势头,建立防止餐饮油烟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阿勒泰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明确餐饮油烟污染监管责任,纳入地、县两级年度工作要点,加强日常巡查,摸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并动态更新;二是压实相关县(市)整改责任,对青河县火焰山自助串串火锅、吉木乃县沙湾大盘鸡等21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店依法查处;三是对已办结的自治区环保督察期间交办的11件餐饮油烟信访投诉件开展“回头看”,加强日常监督,防止问题反弹。
五、完成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针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八项任务反馈的“餐饮油烟管控不力”问题,地区制定的整改目标是“遏制餐饮油烟污染势头,建立防止餐饮油烟的长效管理机制”。地、县住建部门始终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将餐饮油烟整改作为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以解决群众身边突出油烟污染问题为核心,扎实推进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与餐饮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通过全面排查摸底、规范安装净化设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系列举措,精准破解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净化设施不规范使用等突出问题。截至目前,自治区第一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八项涉及的餐饮油烟整改任务已全面完成,全地区餐饮经营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使用率均达到整改要求,餐饮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2025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各县(市)开展了自验工作。2025年11月11日至11月14日,地区住建局邀请相关专家对各县(市)开展了现场核查,并召开整改任务验收会议,确认目标已实现,具备销号条件。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地区整改方案制定了3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如下:
(一)严格落实《阿勒泰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明确餐饮油烟污染监管责任,纳入地、县两级年度工作要点,加强日常巡查,摸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并动态更新。地区住建局严格对照《阿勒泰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进一步明确餐饮油烟污染监管职责边界,将该项工作纳入地、县两级2025年度住建工作要点,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在地区2025年住建工作会议上,专题提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各县(市)同步将其纳入本地重点工作任务,目前,地、县两级责任体系已落实。同时,组织地、县两级住建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按照“全覆盖、无死角”原则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全地区餐饮企业油烟排放问题底数,建立《餐饮油烟污染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动态更新”,确保问题底数清、责任明、整改实。
(二)压实相关县(市)整改责任,对青河县火焰山自助串串火锅、吉木乃县沙湾大盘鸡等21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店依法查处。针对青河县火焰山自助串串火锅、吉木乃县沙湾大盘鸡等21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企业,地区住建局牵头压实相关县(市)主体责任,督促县(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明确安装标准、整改时限及法律责任。地区层面组建专项督导组,对21家企业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督导,实时掌握整改进度。截至目前,全地区共排查餐饮企业3494家,发现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餐饮企业269家(含上述21家重点企业),现已整改269家,实现稳定排放。目前,餐饮店铺排查整治工作正持续深化,确保动态清零无新增问题。
(三)对已办结的自治区环保督察期间交办的11件餐饮油烟信访投诉件开展“回头看”,加强日常监督,防止问题反弹。针对自治区环保督察期间交办的11件餐饮油烟信访投诉件,地区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县(市)开展“回头看”行动,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等方式,重点核查投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油烟净化装置运行维护情况。建立“回头看”工作台账,对核查中发现的潜在风险隐患,当场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主体限期完善;对整改到位的投诉件,做好巩固提升工作;对存在反弹风险的,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加强日常监督频次。通过“回头看”,11件信访投诉件整改成效得到全面巩固,未发现问题反弹情况,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4日至12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阿勒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传真):0906-2135285
邮箱:799610883@qq.com
验收单位:阿勒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传真):0906-2135285。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12月4日